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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8月5日-8月11日)

浏览量:4335  发布时间:2024/8/19 15:40:00

  NO.1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指导意见》明确,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意见》围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强化采购寻源和供应商管理、完善采购执行和评审机制、推动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提升采购数智化水平、加大集中采购力度、发挥采购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鼓励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

  NO.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2024年版)》

  为提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态化发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2024年版)》正式印发。

  NO.3

  重拳严查“挂证”住建部、人社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

  8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NO.4

  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得以信用评价等方式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为了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提升信用信息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近日,水利部修订印发《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一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条件,让经营主体“轻装上阵”,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所有失信信息均可申请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的流程,为经营主体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制度保障。推行“两书同达”,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保障经营主体修复权益。二是创新信用监管方式。优化信用信息归集手段,推动信用信息报送、修复等“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构建便利高效、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应用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质效。三是明确失信信息公示规则。将失信信息限定为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强化失信行为的边界约束。统一失信信息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公示平台,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NO.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抵44!河南8月底前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

  一份专项信用报告,可以顶44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求8月底前全面推动“一纸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获得感。在河南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自行下载专项信用报告,在适用领域办理以下事项时用以证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场外交易等融资领域;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政策支持领域;行政审批、资质认可、市场准入、项目申报等行政管理领域;审计、尽职调查、商业合作、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商务领域;评先评优等其他适用领域。

  NO.6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属地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政策文件,为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市场主体,原省厅负责的对中央驻陕和省属单位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业务,即日起由项目建设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已在省厅备案的项目,由省厅继续实施完结。